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