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第十四条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C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