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C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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