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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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