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第十二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