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二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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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