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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