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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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