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