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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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