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