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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