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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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