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