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废止: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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