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废止: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废止: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