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业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