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海关行业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