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第二十六条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各部门和各直属海关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和标准起草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