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各部门和各直属海关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和标准起草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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