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海关行业标准及编制或者修订说明连同发布文件送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