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统一编号,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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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