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将经审查小组审查的海关行业标准整理成报批稿,并连同审查会议纪要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