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经审查小组审查的海关行业标准整理成报批稿,并连同审查会议纪要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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