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九条

海关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海关行业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的法律专家、业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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