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及时报送审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