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六条

海关行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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