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第十六条海关行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