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