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第十三条海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补充立项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分管署领导批准,可以补充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