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符合相应需求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三)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符合相应需求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三)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