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符合相应需求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三)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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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