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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