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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