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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