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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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