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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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