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