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证监会及时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