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证监会及时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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