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证监会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专户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