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外存放清算备付金; (二)以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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