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二)违规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备结算银行、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四)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清算专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未按期向证监会报告有关清算备付金账户及验资专户的账面余额;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