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一)以伪造、变造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等欺骗手段,取得存管银行或者结算公司资金划拨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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