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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