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二) 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三) 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四) 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五) 符合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