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