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