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