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