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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