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