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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