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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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