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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