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十四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