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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