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