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