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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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