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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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