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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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