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