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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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