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六条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