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进度监督管理,对技术方案批复、资金到位后超过半年未报告开工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督促督察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推进工程实施。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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