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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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