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